我们在给产品起名的时候,很多人不清楚如何运用产品起名知识起名,其实国家在这方面做了很多规定,想要为自己的产品起名的朋友可以参考学习。
产品取名:产品命名使用谐音的界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由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不宜规定由一个登记机关统一核定公司名称。为此,规定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即,一个公司名称,实际是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要素依次组成。
从商家本身来说,无论是替公司注册名称还是为商品起名,都是为了打响知名度,刺激消费者的关注度。一个“响当当”的公司名称对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有着重要的宣传意义。于是,少数商家就把公司名称的噱头瞄上了谐音。用谐音的好处在于,单从知名度来测评,就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上说,给公司名称使用谐音似乎并不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到同音、谐音问题,也就是说,不论无意还是有意使用谐音的名称,只要不属于禁止使用范围内的名称,就都有其存在的合法地位。
事实上,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只要公司名称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即受法律保护,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但是在此笔者要提醒广大公司名称注册者,在利用谐音注册公司名称时,须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司名称谐音注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公司名称在采用谐音注册时,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公司在用谐音注册名称时,所采用的“谐音名称”不能与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名称的相同或近似,易使公众造成误认,引起经济纠纷,也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因此,公司利用谐音进行名称注册时,应该注意到自己所采用的“谐音”不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